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

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

lysxtv 2025-04-11 生活经验 68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分析: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缴费基数与标准、及领取条件,如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完全由个人缴纳,计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0%计算。如果是由用工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则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单位一般是20%缴纳。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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