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产权性质有三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出卖人转让已购按 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和魏先生签订的 回迁房买卖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 回迁房买卖合同 系有效。 总的来说,回迁房买卖 合同的效力 应依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 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 经济适用房 ,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为: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买回迁房先查明其性质——在此,房产律师团也特别提醒欲购买回迁房的买受人,可以通过开发商发放的拆迁政策中对回迁房性质的说明或者去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确定回迁房的性质后再行决定是否购买回迁房,以免将来因为回迁房的性质未定导致房屋买卖 合同无法履行 ,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经济适用房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那么,哈尔滨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买卖吗?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买卖要交哪些税?我和你一起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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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买卖吗
1、在哈尔滨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业主 现在可以依照目前 市场价格 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 完税凭证 、 房屋所有权 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 产权过户 手续即可。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3、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 购房 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哈尔滨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买卖要交哪些税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买方所交的税有: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印花税,每件5元。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所交的税有: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 建筑面积 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免征契税 ;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公共维修基金 ,购房款的2%。
以上就是买卖经济适用房的 税费 相关的内容了,由于经济适用房在获得完全产权后是属于自己的房屋上市,所缴纳的税费按正常手续办理就可以了,在过户手续没有办好的情况下,提前 交房 是需要谨慎的。毕竟发生纠纷的话后悔也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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