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回款速度受到增值税清算时间的影响。滚动开发是现行房地产开发的主流模式,这种开发模式特别依赖银行贷款和预售收入来支撑项目开发,因此,其销售的回款速度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回款的速度越快,开发的资金成本也就越低,利润空间就会加大。如果企业保留着相当部分的开发产品不进行销售,首先影响的就是企业的资金回收。资金回收的速度越慢,开发的成本就越高。
另一方面,捂盘惜售的结果可能导致增值额越来越高,缴纳的税款越来越多。现今,除了房地产企业主动清算外,大部分楼盘只要符合条件还可能由税务机关主动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中列举了税务机关主动清算的条件,包括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等。但不排除将来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主动清算的条件。
届时楼盘的增值额可能会比现在更高,有些企业早年开发的楼盘增值额占比现今已会达到200%以上,土地增值税将达到利润的60%,因此导致整个项目的适用比例提高。所以,延缓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不能过长,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的发展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首先,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公司不能进行注销。《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且在向工商局办理注销前,需要进行税务注销。而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也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为房地产项目公司有大量土地增值税款没有清算,所以不可能获得注销。实际上,房地产行业中进行注销的项目公司不足三分之一。
据了解,房地产行业一般采取一个开发项目一个项目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段时间之后,房地产企业可能积攒了数量可观的项目公司,在管理上十分混乱和不便。虽然这些项目公司都具有开发资质,具有一定的壳价值,但由于在税务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进行整体出售。
其次,拖延工期可能产生合同上的风险。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没有竣工之前进行预售,在预售合同中一般和买方约定交房日期和办理房产证书的时间。如果房地产企业只考虑了避免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把工期延长,迟迟不完成竣工。那么可能会影响与买方的合同履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可能面临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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