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败诉费用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价额不同而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除此之外,物业公司还会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物业费、滞纳金、诉讼费等费用。如果被告生活困难,法官会制作调解书分期付所欠的物业费,如果被告不服从调解,那么法官只能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物业纠纷败诉费用是怎样的?
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非财产案件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物业纠纷的类型及基本特点
1.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
主要有:
(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
(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
(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
(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
(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
(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
(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综上所述,
物业纠纷败诉费用主要涉及当事人你所欠付的物业费、滞纳金、诉讼费等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实际费用、和诉讼请求为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可以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对上诉请求事项重新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但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允许上诉的判决,得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第二,上诉的主体为一审当事人。第三,上诉的期间,(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裁定则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有权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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