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计算公式:最高位40万。
四、贷款金额
按下述方式确定最小值,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到千元。
贷款金额 (值)= [ 借款人月缴额 (单位+个人) + 配偶月缴额 (单位+个人) ] ╳ 0.35 ╳ 12 ╳ 贷款期限
借款人月缴比例(单位+个人) 配偶月缴比例(单位+个人)
贷款金额(值)=房屋总价的60%或70%(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5年的为60%;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5年的为70%)
贷款金额(值)=40万元
贷款金额在1万元至以上贷款金额最小值之间确定。
可以提取。
使用公积金贷款还商业贷款,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一、所需条件: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建立满一年,在近半年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归还商业贷款过程中未出现过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携带贷款资料到单位所属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贷款申请资料提供齐全,中心实行“三级审批”。
3、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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