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保障系统咨询服务电话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一)局机关
办公室 029-63919329
法规与监督处 029-63919323
待遇保障处 029-63919334
医药服务管理处 029-63919348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029-63919357
机关党委(人事处) 029-63919364
(二)经办机构
经办服务中心 029-89538003
基金中心 029-87221213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
1.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29-
86785970、经办机构 029-87221316
2.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7-
3263229、经办机构 0917-3901861
3.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29-
33210896、经办机构 029-33195909
4.铜川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9-
2851680、经办机构 0919-2180315
5.渭南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3-
2661071、0913-
2660131、经办机构 0913-2363070
6.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1-
7092203、经办机构 0911-7092328
7.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2-
3368181、经办机构 0912-3687610
8.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6-
2999111、经办机构 0916-2215563
9.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5-
8883800、经办机构 0915-
3222012、0915-3229947
10.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4-
2860029、经办机构 居民医保 0914-
2338613、职工医保 0914-2319707
11.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29-
87038636、经办机构 029-87036914
12.韩城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3-
5219209、经办机构 居民医保 0913-
5198126、职工医保 0913-5201002
0917-721000,一般社保缴纳的方式可分为单位缴纳,或者是个人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的社保则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单位可以帮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好几项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陕西的劳动仲裁部门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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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合法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10天。新的增加产假规定,自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2016年5月26日之前,已经休完产假的,不执行新的增加产假规定;没有休完产假,按新规定的产假顺延。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5月26
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二、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
3.2016年5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6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
4.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
5.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陕西的劳动仲裁部门是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西安市为例:
西安调解仲裁管理处职责:
1、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2、审查受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3、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4、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工作。
扩展资料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动配置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负责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民创业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四)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福利和津补贴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六)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七)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一)管理市公务员局。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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