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年。
对同时满足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五年、父母至少一方合法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住所地址参照市区户籍学生入学政策保障入学。
不满足以上条件,但同时满足: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在流入地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学生家长可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所属的学区学校申请就读,如果学校学额已满,无法接收,由学校审核材料后统一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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