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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以及职工缴付的年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1、2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单位、个人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为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应按“工资、薪金”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缴的不超过计税工作总额6%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4%以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和5%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以上数字均含本数),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提示: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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