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2015年4月30日 江西 省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江西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4309元/年(2015年4月30日公布) 2、农民人均纯可支配收入:10117元/年(2015年4月30日公布)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5142元/年(2015年4月30日公布) 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7548元/年(2015年4月30日公布) 5、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43582元/年,3631.08元/月,121.06元/天(最新数据未公布,仍然按照2014年的) 6、60周岁以下的,死亡 赔偿金 :城镇24309×20=486180元,农村202340元 丧葬费 43582元/年÷12×6个月=21791元(最新数据未公布,仍然按照2014年的) 江西省统计局网站 附:去年的标准 江西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及 人身损害赔偿 标准 江西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伤害纠纷赔偿标准 江西省 吉安 市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吉安市李海军律师收集整理。 咨询电话13097221308QQ;363191280电子信箱:13097221308@163.com 网址:? ☆☆此标准适用江西全省,全省共设 南昌 、 九江 、 景德镇 、 萍乡 、 新余 、 鹰潭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吉安、 抚州 等11个设区市,11个县级市,70个县,19个市辖区。南昌市为江西省会。 ☆☆此标准主要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医疗纠纷、触电纠纷、提供劳务受伤纠纷、故意伤害纠纷等,但是刑事案件不判决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 抚养 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 1、医疗费凭票据,包括住院发票、门诊 收据 1、后续治疗费需要 司法鉴定 2、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1873元/年. 2、农民人均纯收入:8781元/年.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3851元/年. 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5654元/年.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3631.83元/月(43582元/年÷12),119元/天(43582元/年÷365). 6、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城镇21873×20=437460元,农村8781×20=175620元. 7、丧葬费43582元/年÷12×6个月=21791元. 8、 残疾赔偿金 城镇21873×20×伤残系数(%),农村8781×20×伤残系数(%) 伤残等级 需要司法鉴定 9、辅助器具费(假肢、假牙、轮椅等)需要司法鉴定 10、农民 误工费 78元/天(2013年度农林牧渔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8569/365)误工时间需要司法鉴定 11、城镇居民误工费119元/天(43582元/365)出院后误工时间需司法鉴定 12、护理费87.8元/天(2013年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32051元/365)出院后护理时间需司法鉴定 1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 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 扶养 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4、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 营养费15元/天营养时限可以司法鉴定 15、交通费按实际票据 16、鉴定费按实际票据 17、住宿费按实际 票据法 律无明确规定 18、近亲属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在医疗纠纷等案件可主张 19、财产损失:施救费、拖车费、手机、钱物、汽车贬值等 需要充分证据 20、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50000元 21、 诉讼费 、 财产保全 费按实际票据 附: 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合计4247343582 农、林、牧、渔业2645928569 采矿业4176242164 制造业3935139662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167654753 建筑业3875339268 批发和零售业391114023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41755318 住宿和餐饮业267722706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786761086 金融业7049777389 房地产业373763784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78353960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47738491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7564619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184032051 教育 4549946627 卫生和社会工作488235103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08746684
法律客观:对于2022年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对于上一年有哪些变化呢?这是江西省的驾驶车辆的朋友们都很关注的问题,下面是关于2022年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2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2021年1月20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56元,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规定,即日起,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8556元/年进行计算。2、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可以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即地部分地区实行同命同价,均已城镇标准核算赔偿。具体可查看本专题地区的详细赔偿标准。3、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法律解释后,《实施条例》未再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2008-08-17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4、江西全省已实施“同命同价”的规定。
江西省出差住宿标准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县(市、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7〕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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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县(市、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赣财行〔2007〕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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