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由当地的规划建设局审批。
一、农村自建房审批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二、农村建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自建房要选择好的建造团队,要有建筑草图。
2、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要准备钢材,砖瓦,水泥等材料。
3、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要处理好邻里关系。要写一张建筑合同,这样在结算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避免结算出现问题。
4、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管道到问题,一劳永逸,要不然麻烦大了。
5、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线路铺设。要保证墙体垂直。
6、自建房要准备门窗,好预留门窗大小。
7、自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的遮荫问题,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
8、自建房要准备动力电源。
9、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季节,最好是正月过后就建。
10、自建房地基一定要处理好。
三、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一、农村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
1、建房申请的提出。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递交申请人给村委会进行审核;
2、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接到村民的申请之后,进行审核,看村民是否符合建房需求,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提交乡建办;
3、乡建办申请。向乡建办递交村民的建房申请,乡建办接到申请之后安排人进行审查;
4、实地勘察。乡建办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去现场实地进行勘察,看宅基地的选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5、房屋建设申请表。村民在乡建设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并进行填写;
6、乡建办签字盖房。乡建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进行签字盖章,递交乡镇府;
7、乡镇府进行审核。乡镇府对村民的建房申请进行核实,审批;
8、规划建设部门审批。规划建设部门针对宅基地的选址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发展的需求,符合要求的下发规划许可证;
9、房管部门领证。房子盖好之后交给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带着相关证件去房管部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领取房产证即可。
在办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过程中会产生部门费用,需要村民自理,如测绘费用1元/_;房产证登记的相关费用一般为50-80元不等,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要求为准。
二、不办房产证会怎样?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产权证明书是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证明,而自建房屋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自建房可以出租吗
出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权利,该权利最有效的证明文件就是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利证明》。但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居民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利证明》,这类房屋出租,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有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裁决文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文书,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街道主管部门或委托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房屋临时使用证明》等。不能出示证明其产权证明材料的,禁止出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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