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内异地就医规定如下:
1、目的:为解决患者在异地就医时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
2、适用范围:居住在黑龙江省的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和居民以及农村居民;
3、报销比例:黑龙江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其中,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报销比例提高至90%,超过2万元部分,报销比例提高至95%;
4、报销限额:报销限额为个人账户内余额,不足部分需要自费;
5、报销流程:患者在异地就医时,应当先缴纳医疗费用,然后持有就医凭证和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医保就医条件包括:
1、参加医保:首先需要参加医保,只有参加医保的人员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不同地区的医保制度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参加医保;
2、就医地点:医保参保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这些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等。不同地区的医保制度可能规定的医疗机构不同,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选择就医地点;
3、就医时限:医保参保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医,不同地区的医保制度可能规定的时间不同,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就医;
4、疾病诊断:医保参保人员需要确诊为符合医保规定的疾病,不同地区的医保制度可能规定的疾病不同,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诊断疾病;
5、报销比例:医保制度规定了不同病种的报销比例,医保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用,并按照医保规定的报销比例获得医保报销。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医保制度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医保就医条件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障卡,密码与医保卡一致,携带原医保卡到药店,按要求先插入原医保卡,再插入新社保卡,即可启用社保卡。
黑龙江省内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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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法律分析:长期以来,异地就医跑腿报销难、垫支压力大,一直是外出居住、工作、转诊群众的痛点问题。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异地部负责人王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切实落实异地就医报销不求人,省医保局在开通窗口、电话备案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推进全省统一、规范的线上备案渠道。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流程可概括为10个字:“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首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一定要先进行备案登记,这样就医地的定点医院才可以读取到就医人员的信息。其次,在就医地就医时一定要选择异地联网的定点医院,没上线异地就医平台的医院无法进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最后,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需要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参保患者只需要承担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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