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违法。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来缴纳,个人是不能到社保部门去缴纳的,医疗保险中并不包括生育险。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缴纳相应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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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缴,对于因为是单位过错导致社保部门不能报销,单位应按照社保部门应缴纳的比例承担费用。如果单位拒绝可以起诉。
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可以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通过单位进行生育费用的报销和生育期间基本工资的补偿。目前知道生育期间基本工资的补偿,就是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是可以的,这也就同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不过对于单位生育费用的报销目前操作有点难,但是有法可依。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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