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是需要先开具社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需要在跨省流动就业前开具《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参保后,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缴费凭证》和《转移申请》;其他的事情就可以全部交给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办理了。
地区间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全国统一的经办规程下,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信息的审核、建立和社保基金的转移,为参保人完成社保的转移接续工作。
扩展资料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人民网 - 9月起北京社保转移手续简化 办理只需两个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 一般养老转出办事指南
浙江政务服务网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是可以的,但是员工需要申请社保转移,并且在新工作地开始缴纳社保之后才能完成。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
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基本养老保险简介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1)的通知,具体转移手续及相关介绍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二)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三)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一)职工或用人单位申办跨省流动就业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办跨省流动就业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程序(2)如下:
1.申请条件
职工意愿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参保,且本市用人单位已申报办理转外省减员;
2.服务对象
职工或者用人单位;
3.申办流程
用人单位或职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窗口办理打印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职工本人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之后环节由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接办结;
(二)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申办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申办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程序(3)如下:
1.申请材料
①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②用人单位填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签字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③流动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户籍地为本市人员,返回本市就业参保的,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经我市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批件;
2.申报程序
①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生成并打印《联系函》;
②一句外阜转入的《信息表》统筹资金转移额及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对已录入的转移收入收款进行编辑明细,并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
③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部门收到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信息表》后,录入《信息表》;
按上述程序操作后,在规定时限内就可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引用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
一般养老转出办事指南.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转入办事指南.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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