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跨区税源登记后,分公司申报缴纳房产税步骤如下:
1、打开省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在登录界面上,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
2、进入到网上申报的界面,在界面的左上角可以看到纳税申报。
3、点击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的下拉菜单里有其他申报,点击其他申报后,就可以在右边出现其他应申报的税种申报表了,在这些报表中我们可以找到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和房产税申报。
4、首先需要进行税源采集,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处的填写申报表,进入采集界面。
5、在采集界面上我们可以在左上角看到新增房屋,点击新增房屋进行增加,填写录入自己的房屋的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6、保存后,在采集界面上就可以看到自己新增的房屋信息了。
7、增加完房屋信息后,我们就需要编辑登记我们的应税信息。
8、点击界面上的应税明细,进行应税信息的维护和修改。在应税明细里有从价征收和从租征收两部分,选择合适自己的征收方式,填写相应的内容,然后保存。
9、编辑完房产税信息采集申报表,就可以记性房产税的申报了,点击其他申报里的房产税申报的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界面,申报界面上会直接显示刚刚你维护的房产税的信息,点击申报即可。
法律主观:
房产税申报如下: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源明细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纳税人填写收优惠栏目;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凭证。
法律客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4月1日——18日以及10月1日——24日申报房产税。但是,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为每月的10日前或季末后10日内。采取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管理分局确定后报市局备案并传递征收大厅备查。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远程申报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进入申报系统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选择“房产税”。如果没有该税种,可从“其他税种申报”栏中选择“房产税”,如下图:点击房产税,将进入登记房产信息页面。第二步:登记房产信息登记房产信息页面上将显示您已经登记过的所拥有房产信息,包括自有房产、出租房产、承租房产、转租房产。因房产数据信息迁移,系统升级,管理精细化的需要等原因,已登记过的房产信息还需要进一步的补正完善,如房产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信息不完整,房产证号缺失,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正修改。房产登记信息处理完毕后点击“提交房产信息”提交完成的登记房产信息,并跳转至房产税申报表填写页面。以上就是关于房产税申报时间的相关规定,其实是分为4月和10月申报,错过上半年的可以等下半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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