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lysxtv 2025-04-10 热点资讯 32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主观: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单位、企业都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二)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二、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怎么贷买房流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三、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一)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二)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业务申请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提交以下办理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未婚的,应声明单身(见附件)。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储蓄账户。

(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五)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六)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第(四)、(五)、(六)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扩展资料:

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应当在租房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制定说明: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考虑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现状,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和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将原办法租住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频次由每年可申请取2次调整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业务可由单位代办调整为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提取金额

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

制定说明:按照中央、省、市租购并举要求,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取消原办法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的规定。

参考资料: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网-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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