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怎么报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怎么报销

lysxtv 2025-04-27 热点资讯 58 次浏览 0个评论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流程如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怎么报销

(一)参保城乡居民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统筹地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站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所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即时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凭发票、处方(患者签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汇总表等资料向所在地医保局申请结算。

报销政策:

1、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可以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1、门诊报销。职工医保可以直接从自己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门诊费用,而居民医保的门诊费用今年规定累计超过200元的,就可以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了,最高的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今年的住院起伏线有了新变化,规定为基层医院200元、二类医院400元、三类医院800元。

关于具体报销流程,各地可能也存在差异,大致流程如下:

1、 如果是生病住院,在生病住院的三日内,凭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医院的相关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在出院时可以直接到相关的办公室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2、 发生外伤住院。也需要在三日内凭借身份证和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医保的到出院时可以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3、 发生门诊意外伤害的,治疗完成后需要携带身份证以及门诊病历发票等证件,到医疗保险处进行查实,然后再到医疗保险部门进行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标准: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

1、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可在潮州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立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按规定门诊就医,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次支付比例为70%,每次支付限额为50元,年度限额400元。

2、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特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申请的门特病种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潮州市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85%、三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70%、市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70%。

3、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共同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就诊医疗机构类别确定,具体标准为:本市一类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本市二类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本市精神专科医院100元。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4、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单位给予二次补偿。

5、医疗救助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财政补助是城乡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约占三分之二,个人缴费仅占三分之一。

一、报销方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有两种:

(一)联网结算

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住院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全额垫付的报销

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二、报销程序

参保患者出院后,需在每月1日前将①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医院医保科盖章)、②出院小结、③住院费用收据、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一日清单)、⑤医保现金交款单复印件、⑥出院证、⑦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社区,进行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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