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置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以收回财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认定为有效,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按其份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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