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1.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儿童医保参保后,可以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种待遇:
1.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
2.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特殊门诊病种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3.门急诊报销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补助30%。
4.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
报销条件:
1、参保人在就诊前就已经办理门诊大病审核登记手续,并且是在指定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少儿医疗保险证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4、经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5、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机构住院,并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市外定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不包括已经事先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儿童医保卡每年350元报销比例
小孩子医保能报销的费用如下:
1、普通门诊费用,以年为结算单位,对于300元以下部分的门诊看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百分之40,也就是最高每年120元,一次性结算完成,3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需个人自付;
2、大病门诊费用,像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种,基金没有起付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百分之75;三是住院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设定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以三级医院为例,标准500元以上的话,基金支付比例为百分之80: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上限为2000元;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小孩子医保的待遇:
1、门急诊报销待遇。一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补助为百分之30;
2、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级别的医院,其报销会有所不同:
(1)一级医院不设起付线,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百分之65;
(2)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为百分之60;
(3)三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百分之55。
3、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疾病,在一个年度内的起付线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是按照住院报销的标准来执行的;
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建议配置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残疾以及死亡补助等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儿童医保卡每年350元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支付,超过35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百分之九十五的比例支付,超过35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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