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湖北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lysxtv 2025-04-22 热点资讯 22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主观:

湖北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回答"湖北大病医保二次报销政策是什么呢?"的答案如下: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适用病种 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报销(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2、城市低保中除“三无”人员以外的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患本办法规定大病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55%给予救助,患大病病种以外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救助,按年最高可救助6000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大病,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后,按3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5000元。 4、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20210元。

法律客观:

湖北省将从2013年起,以市州为单位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作出这一部署。方案明确,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2013年,湖北省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60%、70%。简单说,年度内,参保(合)居民个人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8000元以上的金额,可至少报销一半。指导性筹资标准为25元/人,所需资金实行市(州)级统筹,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负担。各市(州)通过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将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与基本医保同步的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各市州要在2月底前,研究出台本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实施办法。3月底前,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4月份,全面启动。方案还提出,到“十二五”末,逐步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提高到省级统筹,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大病个人负担费用明显降低。

法律分析:大病医保包括哪些:虽然大病医保并没有明确规定病种,然而,20余种新农合重大疾病却具有参考意义,分别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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