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征收决定取代了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了申请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交的五类资料,针对拆迁许可证提起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按照该条款内容提交证据材料。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没有如此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71号文)规定的征收决定前置条件,散落在52个条文中间,张雷律师加以归纳,供读者参考。 一、《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了作出征收决定的条件。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区政府作为被告,应当向法庭提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政府批文作为证据。此点类似于立项批文。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了征收决定和规划的关系。 第9条:依照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证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此,审查征收决定合法性时,法庭应当要求区政府提供证据证明其决定同时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区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收决定应当包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才能做出征收决定。因此确定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是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关键性证据。第10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所以,区政府想要证明做出的征收决定合法,则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六部门确定征收范围的政府文件。 四、符合旧区改造条件的征收决定,需要由被征收人同意。这个征询结果需要作为合法性的证据。第12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所以,改建意愿的征询结果,需要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缺失这个证据,则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了作出征收决定前,货币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第17条: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故区政府应当提供资金已经足额到位的证明,因为是专户存储,所以这个资金证明应当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类似,应当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而非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新的征补条例提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评估报告。第18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先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所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区政府的审核文件,是征收决定具备合法性的必要法律文件。 七、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必要时还要经领导会议同意。第19条: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故,原告可注意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文件中是否包括了该份决定。 八、具体行政行为送达当事人后才生效,故未经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第20条:区(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所以,区人民政府应当举证证明是否对征收决定进行过公告,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则征收决定不合法。 综上所述,对《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至少应当从如上这八个方面进行。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有哪些环节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是:国有房屋的征收需要先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够公布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公布后没有异议并且补偿搬迁过后就可以开始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这两种补偿方式。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12个环节如下: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3、建设项目的立项。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讨论决定。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12、公告与进场。
扩展资料:
房屋征收法定条件:
1、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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