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的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印发的通知》(市财事〔1996〕389号)同时废止。市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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