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
就业困难人员(1)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第52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下面以江浙沪为例,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认定的范围:
1、浙江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根据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3),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规定的8类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
③已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及以上,且仍处于领取期间或领取期满后仍处于连续失业状态的人员;
④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困难的人员。
“生活困难”标准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2、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以江苏省南京市(4)为例,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①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③单亲家庭;
④夫妻双方均失业;
⑤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⑥特困职工家庭;
⑦残疾人;
⑧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
⑨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⑩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军队退役人员。3、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5)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以下范围可享受就业困难帮扶政策:
①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②零就业家庭成员;
③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④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⑤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⑥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⑦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以江苏省南京市(6)为例,以下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2、社区(村)核实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3、街道(镇)审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4、区认定
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
五、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社会保险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7)具体就业援助政策如下:
1、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享受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4、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就业援助包括:
①日常援助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入户摸底调查,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做到随时出现、随时安置,保持动态清零。
②集中援助
在元旦、春节期间,人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集中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6条第52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条第52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第1条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及流程第1条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及流程第2条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
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哪些就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下岗职工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俗称:买断工龄)转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诸多深层次矛盾的综合结果,也是在现有国情下,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没有这个过程,国有企业就无法摆脱困难,更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下岗分流虽然会给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这是前进中的问题,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
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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