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省事怎么领取生育登记证明

粤省事怎么领取生育登记证明

lysxtv 2025-05-11 生活常识 62 次浏览 0个评论

1、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点击左上角切换至佛山市,点击“人生事”—“生育”—“生育登记”,仔细阅读办事指南与流程后,勾选“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承诺书》”,并点击“情形选择与材料确认”。

粤省事怎么领取生育登记证明

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男女双方信息,点击“下一步”,准备好所需资料后点击“开始办理”。

3、按页面提示完善申请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4、调用所需资料的电子证照或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照片,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即完成申领手续。

生育登记证明和准生证一样吗

是不一样的,准生证的话是要去当地的计生办办理的,如果是出生证明是在当地出生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青岛市政府令第151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青劳社[2003]13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青劳社[2008]25号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条件: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携带材料: 职工本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青岛市城镇职工生 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 (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职工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 或借记卡。 办事程序: 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每月(最早为次月)1-10号, 本人或委托人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审验材料符 合拨付条件的,进行待遇审核,月底统一划拨至个人提供的账户。 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每月月底前拨付。 办理地点: 市内四区职工在市内四区各劳动保险办或外资处就近办理。其他区市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9号2楼)电话:85971830 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延吉路38号劳动力市场4楼)电话:83668973 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电话:85624527 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华路30号)电话:84630973 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福州南路9号4楼)电话:6677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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