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办理过医保转诊手续,经参保地的社保部门批准后再转诊的,报销比例可以参照如下:
1、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作为过渡性措施,按照我市人均缴费额的60%建立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3、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适当调整。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商丘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商政办〔201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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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在参保人的城乡医保关系所在地(睢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销手续,具体办公地址:
2、根据(商政办〔2016〕145号)文件的规定: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作为过渡性措施,按照我市人均缴费额的60%建立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2)?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参照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
(3)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7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3、以上《商丘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商政办〔201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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