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 劳动关系 缴纳 社保 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二、特殊劳动关系 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 劳动法 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 劳务关系 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 劳动合同 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 退休 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 最低工资规定 。 三、界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 劳动争议 。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 劳动争议处理 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四、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何参照适用劳动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2、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 工伤 、 职业病 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 3、 最低工资 。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在我国的现阶段,不仅存在着一般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会存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比如企业内部的退休员工、停职留薪都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此类劳动关系也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果劳动者在这期间权益收到了伤害后,也是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维权申请。
法律分析:因为补缴社保没有办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社保局,这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根据规定,社保补缴诉人社局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在两年之内,都可以起诉。如果超过这个诉讼时效,法院即使是受理,原告也失去了胜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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