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农村村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或回乡家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才能依法取得宅基地,并仅限于兴建自用住宅。
而对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需按正式的立项批准、征地批准、交纳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程序办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须报规划局审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时,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但具体步骤应当按规定执行:①争得其所在单位或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同意;②向土地所在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或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若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在城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还应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支付安置补助费。
近年来,许多人热衷于在城乡结合部直接从农民手里购买宅基地建房,这种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政府有权予以没收或拆除,并处以罚款;一旦需要拆迁,仅付给一定的建房材料费,不做任何其他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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