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是否符合当地的自住房(公租房)申请条件,应根据户口是否已经单独立户为前提条件;
2、只要当事人已经单独立户且其他条件(如:经济收入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属于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就可以申请该项;
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9条、14条及《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名下的房产不能认定为当事人的居住条件(是否有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分析:北京离婚后申请自住房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的就能够申请自住房:
1、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可申请自住型商品房;
2、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
3、单身者申购北京自住型商品房需年满25周岁;
4、北京市户籍的无房家庭和目前已在轮候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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