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糖尿病门特新规:糖尿病门特超万元无需垫付

天津糖尿病门特新规:糖尿病门特超万元无需垫付

lysxtv 2025-05-12 新闻中心 27 次浏览 0个评论

对于天津糖尿病门特新规:糖尿病门特超万元无需垫付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

天津糖尿病门特新规:糖尿病门特超万元无需垫付

■所谓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是天津医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三潭医院建立的一种新的结算办法。

■参加人头付费的患者可以突破降糖药品只能选择规定的18种西药和6种中成药限制,在需要的时候享受到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生活、居住在南开区的居民,只要参加了天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且经过全市15家糖尿病门特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为糖尿病门特患者都可以加入。

据介绍,所谓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是天津医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三潭医院建立的一种新的结算办法。在此之前,糖尿病患者进行门特治疗每年有一万元的医保限额,如果超出限额就需要自行垫付。而且,为了合理配置医保费用避免浪费,糖尿病患者取药间隔也有限制,需要定期反复排队检查开药。

通过实行按人头付费,签约患者在三潭医院进行糖尿病门特治疗,除了实行刷卡结算之外,如病情需要降糖药品费用超过一万元,可以继续实行联网报销,不再需要患者自己垫付资金,取药间隔、剂量也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适量增加。按照现行政策,办理了糖尿病门特鉴定登记的患者,降糖药品只能选择规定的18种西药和6种中成药。参加人头付费的患者则可以突破这一限制,在需要的时候享受到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市社保中心将三潭医院的工作量、患者个人负担水平、患者满意度都纳入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作为与三潭医院结算医疗费用的主要依据,所以患者个人负担水平将会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该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进入签约阶段。生活、居住在南开区的居民,只要参加了天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且经过全市15家糖尿病门特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为糖尿病门特患者都可以加入。

加入时需要签订定点就医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每年9至12月份为下一年签约期。协议期限内,如果签约患者糖尿病鉴定结果到期,原鉴定结果继续有效无需重新鉴定;如患者因病情需要需转诊其他医院就医,三潭医院将负责转诊,签约患者可在转诊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需要医保报销部分由三潭医院承担。

另外,签约患者还将享受到8项免费体检、一站式4项医疗服务、个性化健康档案、定期指标监测、适时复诊提醒、定期随访等医疗服务。

对于天津糖尿病门特新规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新办法公布执行后,有部分参保患者对该办法存有疑惑。为此,就广大参保患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1、办法规定,从2012年2月13日起,参保患者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应到指定的15家鉴定机构做糖尿病门特鉴定。如果患者是2012年7月15日办理的糖尿病门特登记,原登记的医院又不在这次公布的15家医院范围内,应到哪里鉴定什么时间办理

答:按照新办法规定,参保患者被首次诊断为糖尿病的,如需要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登记,应当持初次诊断材料到指定的15家鉴定机构进行糖尿病门特鉴定。经15所鉴定机构鉴定符合糖尿病门特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确认登记,纳入糖尿病门特管理,按规定享受门特待遇。登记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登记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鉴定,并办理登记确认。为了便于叙述,我们把初次申请鉴定的糖尿病参保人员简称为“新糖”,已经登记为糖尿病门特的参保人员简称为“老糖”。新规定简单描述就是,“新糖”按照15家鉴定机构责任范围进行鉴定,“老糖”在两年期满前重新鉴定,无需在2012年2月13日以后马上就鉴定。

问题中的情况属于“老糖”,原登记期为2012年7月15日,有效期至2014年7月14日。如期满需要继续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的,可以按照2012年1月1日施行的《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在原门特登记期满前两个月,也就是在2014年5月15日至7月14日期间,到指定的15家医院重新进行糖尿病门特鉴定。即使原登记的医院不在这次公布的15家医院范围内,也应当在这15家鉴定机构办理门特鉴定手续。

2、新办法规定,糖尿病患者在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登记确认时,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各一家作为定点就医服务机构。具体如何选择

答:参保人员在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时,需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可就近选1家三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1家一级医院作为糖尿病门特医疗服务机构,同时还可以就近选择1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服务机构。每年可申请对已选择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变更一次。

3、新办法规定,已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的参保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药品费用超过10000元的,不再实行联网报销,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垫付医疗报销程序,年终一次性申报报销。请问,这里面说的“药品费”是什么概念,如果患有较严重的糖尿病并发症,限额10000元够用吗不够用怎么办

答:新办法称“药品费”特指降血糖药品费,并非全部药品费。也就是说,计算10000元额度时,只计算降血糖药品发生费用。该项政策是在广泛征求临床医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糖尿病患者用药实际需求,审慎出台的。据临床专家测算,绝大多数糖尿病参保患者一年发生的降血糖药品费应该在10000元以内。对部分有较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门特患者而言,一年内总药品费有可能超过10000元,但是其中降血糖药品也应在10000元以内,发生垫付的可能性较小。另外,对极少数确实患有严重并发症、病情严重住院治疗的,仍然实行联网刷卡报销。这么做的初衷不是要限制真正有病的患者,旨在遏制部分不法之徒利用优惠的医保政策套购、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把老百姓的救命钱管好用好。

为减轻重症糖尿病病人的垫付压力,自2012年11月1日起,本市调整了调整糖尿病门特垫付医疗费报销办法,将个人垫付医疗费由年终一次性申报报销,调整为按季度报销。同时,对困难人员实行特殊关照,对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由参保人员本人在已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中自愿选择1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定点机构,可继续刷卡结算;对其他按季度垫付报销有困难的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1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定点机构,可实行按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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