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贺州市八步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lysxtv 2025-05-12 新闻中心 79 次浏览 0个评论

贺州市八步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贺州市八步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

3、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4、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公租房申请需要以下资料:

1、人才认定、学历、职称或技能证明材料;

2、个税材料;

3、申请配租人员信息表;

4、龙岗区人才住房配租申请表 ;

5、承诺书 ;

6、单位登记证照;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8、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 任命文件 ;

9、纳税证明;

10、行业荣誉;

11、人才总量情况表 ;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4、高新技术认定、重点引进等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公租房是公共租赁房的简称,是国家所有的,提供给新就业集体租住的房屋。公租房政策解决了一部分就业人群的房屋需求,是一项面对他们的福利支持。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一、低保标准年收入是多少

低保标准年收入是多少不可一概而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如贺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每人每月153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低保申请程序

低保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居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

5.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

三、申请低保户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低保户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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