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有厦门的居住证,不是厦门户口没有固定工作、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自己交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自2018年7月1日起可以个人身份在本市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共7个档次),依20%的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办理: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税务部门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待遇享受:居住证持有人虽可在我市参保缴费,但由于其户籍地不在我市,所以仍需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住证持有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在男性年满60周岁和女性年满50周岁时,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我市的人员,不能继续在我市参保缴费。
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可在我市办理退休,有关退休手续办理和待遇享受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452元,月平均工资为6288元,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
2018-2019年厦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886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人员职工,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缴费基数。
二、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8864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3772.8元/月)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职工,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3772.8元/月)确定缴费基数。
三、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下限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上限无要求。
参加失业保险的外来人员职工,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缴费基数。
四、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8864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3772.8元/月)确定。
五、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下限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公司保险办法》规定缴费。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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