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lysxtv 2025-05-07 新闻中心 48 次浏览 0个评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年的职工。

2. 在本市租房的职工。

3. 已经签订了租房合同,并且租房合同期限不少于3个月。

4. 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的住房。

5. 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的商业性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职工提取公积金租房时,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另外,职工提取公积金租房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租房合同、房屋租金发票、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总之,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主要包括职工本人符合条件、租房合同期限不少于3个月、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的住房和商业性住房等。职工在提取公积金租房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并遵守当地的申请流程。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请参考:

租房提取指南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承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四)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

特别提示

(一)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二)无联名卡的职工需出具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三)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仅限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不可代办。

三、提取金额

(一)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或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负担房屋租赁费用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参与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四)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提取时间

(一)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二)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五、办理方式

(一)职工个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采取职工本人或配偶到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二)单位为职工集体租赁住房,采取单位预约集体件形式办理。

六、受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核查相关事项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咨询电话

96319或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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