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大地税函2001118号文件第二条: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账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

2、上述文件是在大连地区执行的,其他地区的相关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3、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末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参考文件: 地税函[2001]181号《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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