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内江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助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二、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市、县城区落户限制。在城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半年以上)或合法稳定职业满半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立户)、父母及其亲属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所在城市、城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城市、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
法律依据:《2016年内江市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户办理流程及户口迁入需要的条件》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需要的材料,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贷款的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所有的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此件没收不退。4、本人身份证原件。5、新立户还需物业开一张证明。6、非明示所有权人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结婚证、出生证之类的证明。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家庭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是外来务工人员,且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申请流程总共可分为受理、初审、复审、公示这四个步骤。以下是我收集的内江公租房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一、内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持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须年满32周岁),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其中,转让自有住房未满两年的,其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现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内),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四)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再次申请的应满2年。 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有自有住房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持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须年满32周岁),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其中,转让自有住房未满2年的,其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现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内),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四)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再次申请的应满2年。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持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须年满32周岁),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转让自有住房未满2年的其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现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内),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三)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再次申请的应满2年。 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全日制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 (二)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制的标准文本),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工作,且毕业未满4年; (四) 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3年以上,或连续购买工伤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购买3年以上; (二)在城镇中心区域内工作,已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签订2年以上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制的标准文本),或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二、内江公租房的申请流程及步骤
(1)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荔波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审核:社区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对外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属县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还报当地民政部门对其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申请人属新就业人员的,还报本单位对其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还报所居住社区对其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送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社区及民政部门或单位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保障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宣传栏等公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批,作为租赁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示,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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