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险2023年新规定

天津生育险2023年新规定

lysxtv 2025-04-28 新闻中心 62 次浏览 0个评论

天津生育险2023年新规定如下 :

天津生育险2023年新规定

1、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生育保险基金主要来自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包括如下: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滞纳金。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4)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生育津贴的领取要求具体如下:

1、职工已实施生育相关的手术:需职工已经完成分娩,或是已经实施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

2、满足连续缴费年限:需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且同时在实施生育手术的上月,是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状态;

3、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垫付生育津贴:在职工实施生育相关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的当月,都必须要有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且单位还需要按规定逐月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

申领生育保险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3、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和费用凭据。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报销标准,分别是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是维护女性职工基本权益的社会政策,缴纳生育保险显好处大大的有,女职工在怀孕、分娩期间医疗费用可以报销,而且还能领到一笔不菲的钱。对于女职工来说,按时缴纳生育保险就很有必要的!

天津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天津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

天津生育险报销标准是: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

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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