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拆迁安置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lysxtv 2025-04-10 新闻中心 85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主观:

拆迁安置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属拆迁置换房屋的 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若 拆迁安置房 有超出置换面积需部分购买的干部职工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 ,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不能超过购买部分房款额。 符合提取条件的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拆迁补偿协议 (产权置换)原件; 2、置换超出面积部分的购房相关票据;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经银行打印并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可以。购买拆迁安置房,可以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安置房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1.在首付过后,凭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即可提取;

2.在付清房款过后,凭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即可提取;

3.在领取房产证过后,凭房产证和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即可提取。

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职工要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主要有:

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

2、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

4、代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拆迁安置后,职工必须有住房消费才能提取公积金,没有住房消费的,不能提取公积金。也就是说,拆迁后购买安置房的,才能提取公积金。另外如果拆迁安置补偿金已超过支付安置房费用的,也不能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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