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地区最低生活标准有所不同,在860-1260之间浮动。具体情况如下:
合肥市市区1260元,县城930元; 淮北市市区1040元,濉溪县860元; 蚌埠市市区1040元,县城930元。;淮南市山区1040元;马鞍山市市区1040元,县城860元。
芜湖市市区1040元,县城930元;铜陵市市区1040元,铜陵县860元; 宣城市市区1040元 亳州市:市区930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860元; 宿州市市区930元; 阜阳市市区930元;滁州市市区930元;六安市市区930元; 池州市市区930元;安庆市市区930元;黄山风景区930元。
扩展资料
依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参考资料人民网-安徽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看看低保标准是多少
参考资料绩溪县人民政府-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参考资料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淮北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具体如下:
1、淮北市最月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小时 ;
2、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1)一档
月最低工资标准20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1元/小时, 地区为合肥市区,铜陵市区 ;
(2)二档
月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小时 ,地区为淮北市区,宿州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区、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安庆市区 ;
(3)三档
月最低工资标准18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 元/小时,地区为亳州市区,阜阳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霍山县、叶集区,当涂县,南陵县,广德市、宁国市,枞阳县,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宿松县 ;
(4)四档
月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小时 ,地区为濉溪县,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市,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淮北市适用二档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如下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综上所述,淮北市最月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小时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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