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商品房(含异地商品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开发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购买二手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5.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
5.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购买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经济适用房协议书》、保障房出售合同原件。
5.建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全额缴清购房款(无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的,同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非同户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法定证明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全额缴清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六、职工为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同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非同户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法定证明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5.购买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经济适用房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书》、保障房出售合同原件;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6.购买二手房,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提取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以上内容来自于青海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1)
引用资料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对照表.
青海省公积金提取流程是:
1、职工通过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专柜咨询、至中性服务大厅咨询或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微信、短信、语音、网站)咨询提取相关政策及所需资料。
2、职工将所需资料交予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专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经办人员进行收件扫描,上传中心审批。
3、审批通过后,打印《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交提取人签字确认。
4、中心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收款账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条件: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2、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4、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5、同意办理贷款综合保险;
6、有保证人(售房单位)同意为其担保至领取《房地产权证》,并进行房屋它项权利抵押登记后交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收存;
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余条件。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连续缴存无欠缴的职工,在购买已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立项准予发放“个贷”的住房时,可以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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