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柴棚间改造成店面能获得拆迁店面赔偿么

将柴棚间改造成店面能获得拆迁店面赔偿么

lysxtv 2025-04-21 新闻中心 105 次浏览 0个评论

要看具体情形才能确定。

将柴棚间改造成店面能获得拆迁店面赔偿么

一、柴棚间改造成店面要想按照商业服务用房的补偿标准获得征收拆迁补偿,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实际情况后确定:

1、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经营状况;

3、经营年限;

4、纳税情况

二、你这个情况可以比照住改商的情形处理

1、对于“住改商”,从土地管理的角度来看,改变了土地用途,将“居住用地” 改变为“商业用地”。

2、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的规定,不仅需要征得出让人的同意,更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从规划上看,变更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改变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对此,《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也规定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原出让方和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3、现实中,法律意义上的“住改商”基本上不会引起争议。出现争议的往往是没有办理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对此建设部建房函字〔1993〕23号《对湖北省沙市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明确:“在拆迁中,对私房非住宅,应根据房屋产权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确定。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私有房屋使用性质虽已变更,但没有办理房屋使用变更登记的,应首先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拆迁人则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这一答复适用于征收决定后房屋用途改变的定性。

三、作为被征收人一方,应当注意搜集房屋用于经商使用的工商、税务、房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所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以便在征收过程中让征收部门能够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住宅。

第二、被征收房屋在实际上用作经营。当然如何认定“经营”事实的存在,也有具体要求:

(1)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地点、经营内容等;

因此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2)完税凭证。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

(3)租赁手续。对外出租的房屋,应当能够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4)经营时间。在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一些被征收人会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则此类房屋不被认定为“住改非”类型的房屋。

第三,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现状进行认定。是否为“住改非”房屋不仅要满足以上两项条件,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实践中也满足。

一、住改非应该补偿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二)也有地方规定住改非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三)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四)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非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

(五)采用混合标准。

二、住改非房屋的认定标准:

1、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和地点,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此处应注意: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2、完税凭证。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3、租赁手续。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4、房屋实际使用现状。有些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确实用作了办公或生产经营;而有的房屋,尽管证照登记地就在该房屋内,却没有在此办公或生产经营。前者应视同“住改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

5、经营时间。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有些被征收人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此类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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