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汽车过户至甘肃酒泉的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外地转入酒泉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国四》,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禁止黄标车和环检不合格车辆转入,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的,车辆生理部门凭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登记注册;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酒泉市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五排放标准。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酒泉市不予登记注册;依据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外地人在酒泉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还需要提供居住证明。
一、根据《酒泉市环境保护局、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酒泉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国宝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二手车转入相关事项的通告》
二、根据《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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