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

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

lysxtv 2025-05-02 生活经验 78 次浏览 0个评论

如果遇到了非正常情况下的丧偶情况,我想大多数人都是崩溃的,国家对于这些遗孀,会发放一些遗嘱补贴,那么大家知道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

一、遗属补助是什么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二、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及调整遗属救济待遇标准

第一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补助费1200元。

第二条

职工死亡后,企业对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一千元。

(二)职工因工(含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基本抚恤金二千元。经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金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遗属居住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和黑河市及孙吴、逊克、嘉荫县的,每人每月六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

(二)遗属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大庆市的,每人每月六十元;

(三)遗属居住在县(市)城的,每人每月五十五元;

(四)遗属居住在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五十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的遗属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第四条

对因工(含职业病)死亡职工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抚恤费,其标准在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第五条

职工遗属孤寡孤独者,在当地遗属救济费或抚恤费标准的基础上加发十元。

1.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于医疗保险一种类型其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是医疗保险全面覆盖的一个体现。制定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政策主要目的就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能否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全民医保,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

2.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迅速推进,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人员的队伍不断扩大。为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推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入手,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佳木斯在2004年7月1日出台了政策规定。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3. 参保人群指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均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大致为最低缴费年限男不低于25-30年;女不低于20-25年。在基本医疗博爱西安制度实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缴费的累计年限规定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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