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有了产权证后,不仅可以长期住下去,而且可以出租、转让、交换、赠予、继承和*押,遇到建设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没有房产证,上述行为都属于不合法的,当个人房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依法受到国家保护。
房产证一般多久能拿到 买房后多久能拿到房产证?
买房后多久能拿到房产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办理房产证如何维权
一、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对于逾期办理房产证行为的违约金,由于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具有惩罚性。
二、我国对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规定的比较明确,即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内容来办;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付息,参照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三、对于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约定过低,买房人如何维权,意见如下:
1、在买房人能够举证证明逾期办证损失的情况下,买房人可以实际损失为限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在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过低的情况下,买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增加违约金。
2、买房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理 由
(1)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对买房人权利的实现会有重大影响。
我国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采取的是成立要件主义。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了产权转移或权利的设立。因此,在办理房产证之前,买房人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得不到物权的保护。由于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的迟延毫无疑问会影响买房人权利的实现,体现在不能办理房屋*押登记取得新的资金、不能根据需要随时出售房屋、并且会面对房屋被出卖人*押、再次出售的风险。
(2)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多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定的过错所导致:
如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房地产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不能提供竣工验收的证明;其他一些原因,如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将代收的公共维修基金上缴,没有将*押权注销等情况。
(3)买房人难以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往往是买房人对逾期办证的损失难以确定,加大了买房人的举证难度或提高了举证成本。
比如买房人由于生活或工作的变故,急需资金,如果房屋具有权属登记证书则能顺利的将房屋*押或出售;而对未办证的房屋,买房人就不能将房屋*押,出售的价格也会打折扣,这甚至会影响到买房人失去好的**机会,并且这种损失难以确定。但买房人若提供上述相关的证据,并要求证据达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举证难度较大或举证成本太高。
(4)既然有司法解释对迟延办证未约定违约金和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那么在违约金约定过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标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买房人的举证难度;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房地产开发商严格依约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手续;再者也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8-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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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证究竟该交哪些钱?该交多少钱?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登记费住房一套80元、门市一个240元。工本费一本的免收,每多要一本加收10元。其依据是:
1、98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建设部2001年修订、第99号)第28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工本费。
2、2002年5月1日实施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第二条:房屋所有权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第三条:对住房收取的,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住房统一规范按宗定额收取,标准由省级部门核定。第四条:工本费一本的免收,每增加一本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第五条: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房管局在办房产证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第八条: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地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3、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费[2002]238号第三条:(一)对住房收取的,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收费标准:工厂、医院、学校等用房按每宗160元收取;党、政、军机关,社会公益和福利单位按每宗120元收取;商业用房(门市)按每宗240元收取。第五条: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禁止房管局乱收费的文件政策有
1、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4月16日发出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二条: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涉及房管局收费取消的项目有房屋兑换管理费、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而宣汉房管局现在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就属取消之列。
2、国家计委2000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第二条: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要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中介机构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严禁将中介服务收费与政府性执法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
3、建设部1999年5月4日《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号)第四条: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以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尽可能降低个人购房各个环节的收费标准,减轻购房人负担。
三、办房产证时是不是必须要给交易手续费、评估费、测绘费才能办房产证呢?
这三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第十四条:应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因此,我们在办房产证时,房管局强迫或变相强迫收取上述三笔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四、哪种情况该给交易手续费、评估费、测绘费呢?
如果买卖房屋的交易是在交易中心成交的,则应给交易手续费。否则,就不该给。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条:房屋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销售。而我们绝大多数人的房屋买卖都不是通过交易中心成交的,因此,我们不该给交易手续费。办房产证时,根本就不需要评估。因此,也不该给评估费。测绘费就更不该交了,测绘是房管局的职责,他收了80元或240元的登记费,就该做这些工作。
五、办房产证时,是否需要交易中心进行初审呢?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管局应当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登记发证。因此,审查是房管局的职责,为了收取交易手续费,而把审查权交与交易中心,是违反计价格〔2000〕5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六、办房产证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十六条:新建的房屋(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和自己修建的)办理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转移方的)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因此,办房产证时,根本就不需要到交易中心、评估公司、测绘公司去办任何手续、交任何费用。
七、如果不给交易手续费、评估费、测绘费,房管局卡起不办房产证,怎么办?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房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27条:房管局应当在受理后的30日内颁发房产证。如果,房管局因申请人拒交不合理的费用而卡起不发房产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申请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房管局。
八、买卖房屋是不是必须要办房产证才有效呢?
不是的。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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