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转移需要的手续如下:
1.
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
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
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所需要的材料:
1.
《申请书》;
2.
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
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
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可以的,扬州泰州的社保金(养老、医保)转移属于省内的异地流动转移,具体手续是:
从扬州转出社保关系:
1、参保人员转出,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身份证件;
(2)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3)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
2、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3、审核无误的,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同时转出个人帐户基金。
从外地转入扬州:
1、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异地转入的,凭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到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扬州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转移手续。
2、要求:
(1)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财务管理部门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情况。
(2)对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与财务管理部门确认划转基金到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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