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能否进行财产保全或查封

在建工程能否进行财产保全或查封

lysxtv 2025-04-27 生活经验 47 次浏览 0个评论

可以

在建工程能否进行财产保全或查封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实践中查封“在建工程”的案例极少,不过笔者认为这不应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依据如下: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阶段,但是根据该规定相关解释,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也适用该规定。

上述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由此可见,在建工程也属于一种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故此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

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并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也可以进行抵押,这从侧面也证明对在建工程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存在法律障碍。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建工程是可以进行诉讼保全的。在建工程属于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显然该规定未将在建工程排除在外。 其次,如何进行在建工程的诉讼保全是关键。根据规定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一般法院也只会做到这到这个程度,说到这儿,对物权法熟悉的人就能发现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和对抗的必要条件。在建工程因尚未进行任何的权属登记(土地在国土局,房产在房管局),诉讼保全自然也不能进行查封登记。现在国土局和房产局都实行在线联网操作(两家系统是分开的),系统里没有在建工程的备案信息也就无法对其保全操作,日后,在建工程向房产局申请权属登记,房产局不会注意到该房产是否有查封的前科,诉讼保全的效果也就荡然无存。显然,这是在建工程诉讼保全所潜在的风险。

最后如何才能有效的规避在建工程诉讼保全潜在的风险。实务中,在建工程是否合法进行,取决于该在建工程的土地、施工,和规划环节。

首先,在建工程的土地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对其拥有使用权(这个归国土局管),其次,在建项目还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个归规划局管)及建设施工许可证(这个归建委管)。这些在工程立项时都时必须要经历的,而且这些登记必须为同一人,所以要想转移在建工程,必然涉及到这些环节的变更。

所以法院在进行在建诉讼保全时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去做,而不仅仅贴公告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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