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领取月份如下: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失业前缴费期限的长短有关,其计算方式如下:
1、一般计算规则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条件之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结果为2-18个月以及24个月,没有1、19、20、21、22、23个月之期限。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视同缴费认定从业人员于1994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失业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5、停止享受失业金情形核定的月数,不一定都能全部享受,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义务满一年,本认就可以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认可的职业培训,以及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基金中有用于专门支出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以及税收、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换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4)除此之外,考虑到女性失业人员负担加重,有的地方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领取失业保证金期间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数额一般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4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6)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以缴纳失业保险的,本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除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两者并不冲突。这些都是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失业人员可以依法领取相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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