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方案→头像!
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传统的税收筹划集中在土地增值税上,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总体思路是,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临界点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企业也可以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进行筹划,避免出现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
(2)收入分散
对于包含装修和相关设备的房屋,可以考虑将合同分两次签订。
(3)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方法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
(4)代收费用并入房价
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第二种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
(5)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6)费用转移、加大开发成本
(7)成本核算对象筹划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
(8)利用合作建房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利用代建房
(10)在合法的前提下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式
税收洼地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10%
举例:
假设一家房地产设计公司(一般纳税人)一年有800万的营业额,成本费用300万元,那他需要缴纳的税收是(简易计算):
增值税800*6%=48万
企业所得税(800-300)*25%=125万
附加税48*6%=2.88万
税收总计48+125+2.88约175.88万。
增值税800*6%=48万
企业所得税(800-300)*2.5%=12.5万
附加税48*6%=2.88万
增值税返还48*41%*50%=9.84万
企业所得税返还12.5*20%*50%=1.25万
税收总计48-9.84+12.5-1.25+2.88=52.29万。
节税高达70%,综合税负6.5%
另外,注册个人独资将业务分包,以业务的形式将利润转入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独资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行业利润率的10%套五级累进税率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在0.5%-2.1%之间,算是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和附加税综合税负3%左右。
如果这家公司运用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方式,节税比例非常可观
例如:
该企业可以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某某设计中心(**设计部)
以小规模利润 500 万开票举例
· 增值税:500/1.01*1%=4.95 万
· 附加税:4.95*12%/2=0.3万
· 所得税:500/1.01*30%*10%-6.55=8.3万
· 总额:4.95+0.3+8.3=13.55万,
节税比例高达90%以上!
自国家调控政策相继出台后,房地产企业为加快销售,促进资金回笼,纷纷加大促销力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采用不同方式促销的同时,不要忽视其中的涉税问题。
一、代垫首付
针对二套房按揭贷款须首付50%以上的政策,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了代业主垫付两成首付款的补贴办法。
比如,市民购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属其第二套房,该市民按照政策规定至少首付5成,即50万元。可不少人拿不出如此多的首付款,于是房地产企业仅收取3成首付款即30万元,然后自行垫付20万元,帮助客户成功贷款购房。双方约定,对房地产企业垫付的钱,在1年后交房时由客户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既然企业没有实际收到业主全部首付款,那么企业垫付的房款也不是实际的预收收入,到业主实际还款时再入账处理,每个纳税期间申报缴纳各项税金时不考虑企业自行垫付部分收入。即对首付款50万元,企业财务仅入账30万元,纳税申报营业额30万元,其余20万元待实际收取时再入账并进行纳税处理。
企业如此操作有无涉税问题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预征土地增值税等。其中,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企业为尽快回笼资金,促使客户尽快办理房贷按揭,自行垫付的首付款需要与业主缴纳的首付款一起开具收款收据,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企业取得了房贷按揭合同约定的全部首付款预售收入,应当全额计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金。
另外,房地产企业代客户垫付首付款的前提是与客户签订《资金垫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客户必须在房地产企业规定时限内(一般在交房前)将首付款全额补上,房地产企业再向客户正式交房。
此垫付协议也属于企业经营的一部分,财务处理上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将来实际收款时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与预售收入无关,不需要另作纳税处理。但是,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垫付资金利息和客户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同样要缴纳营业税。
二、购房返税
某市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住宅项目虽不符合要求,但同样打出了购房返税的口号:购买该企业开发的140平方米以上户型,只需缴纳1%的契税,额外契税由企业代客户支付。仍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为例,客户应缴契税4万元,办理房产证时客户仅支付1万元,另外3万元由房地产企业承担。该销售方式下,企业实际收入仅97万元,但申报营业税还应当按100万元计算缴纳。
三、打折促销
房产新政实施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运用较多的是打折促销方式。不过,企业对外宣传是打折销售,最终还是按净价签约。千般促销手段,均不如直接让利简便,客户得到实惠,企业也减少了税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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