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里的宅基地;
2、子女户口如果有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三、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分析:1、如果已经迁出了户口,如果房子没有拆迁,也没人住,这套房子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因为作为农民朋友只拥有它的使用权,一旦户口迁出去了,想要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跟村委会说明一下,可以有偿退出,或者将宅基地流转给村里的其他人。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房子本身就属于农民个人的,现在执行的是地随房走的政策,只要房子是你的房子还在没有被拆迁,你就拥有了使用权。即使户口迁出去了,这套房子还归属于你个人,但是迁出去了之后,不可以提出重建房子的申请。3、在农村还有一种情况,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子,如果父母亲的户口还在农村,但是子女的户口迁出去了,对于他来说仍然有使用权的,也有继承权,但是有一点就是不能够重建。4、所以对于户口不在农村的人来说,除非房子不可以居住,或者已经倒塌,会被村委会收回,要不然这样的房子的使用权还有继承权都会在自己的手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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