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要求12个月以上
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烟台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烟台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 800 元,与生育的医疗费用合并支付。
2.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 4 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 400元;妊娠 4 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出)的,定额为 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 180 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 120 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 1200 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 1500 元。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按下列标准发放: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 98 天生育津贴,难产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待期与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一致。女职工生育当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三个月(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 12 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 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 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主观: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假期天数。生育津贴一般自女职工生育之日起2个月发放。生育津贴的发放流程是自生育之日起90天内由单位提交资料,审核通过社保局进行建档,再打款给公司,最后由用人单位发放。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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