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要县政府批准,不在禁止开垦区,可办承包证,国家可以征收。
要村委会同意,不在禁止开垦区,给你用几年,村委会很可能就收回了。
看地方、看人,我觉得总之不合算,花了大力气弄好了,一个收回气你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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