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新建房屋最低补助1.8万!德州出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重建、新建房屋最低补助1.8万!德州出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lysxtv 2025-04-20 热点资讯 87 次浏览 0个评论

日前,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州市财政局、德州市民政局和德州市乡村振兴局联合下发文件,印发《2021年德州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在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方面实施补助,根据规定,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1.8万元。

重建、新建房屋最低补助1.8万!德州出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据介绍,此次保障对象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属C、D级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其提出申请。

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村集体也可盘活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

在改造面积上,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进行细化,最大不超过基准面积的20%,可根据农户生活需要,建设厨房、储藏间、厕房等附属设施。不得因建房原因致使脱贫群众返贫。

此外,对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既有住房不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引导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改造,确保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对新建农房、既有住房采取节能改造,提高节能水平。鼓励有条件地区推广绿色建材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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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参考如下↓↓↓

一是修缮加固危房的,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0.8万元;

二是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1.8万元;

三是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0.8万元;

四是对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节能改造,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0.4万元。

以上实际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德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德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德州公租房申请条件1、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德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德州公租房申请条件3、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德州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正在修改完善的德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计划由分档按比例收取租金改为分档给予补贴,即按照相关地段的租金参考价一定比例统一收取租金后,再对不同档次的保障对象给予相应档次的租金补贴。

申请条件:

德州市户籍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85元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7、符合以上第1至5项、第7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温馨提示:

1、以上“住宅建设用地”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分配、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使用权的住宅建设用地;

2、以上“自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自建、购买、赠与、继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拆迁安置等各种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住房;

3、以上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3、以上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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